兰士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兰士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申字第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士君,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左右通盲人按摩店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尚涵,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军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曹东坡,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兰士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士君申请再审称:一审法官在审理中有枉法裁判情节。法官主动提醒被申请人提出新的答辩意见,我与他人的诉讼并不为被申请人知晓,在他的提示下,被申请人改变答辩意见。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我提交新证据,但未能予以采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判决对方给我相应违约金。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法官在审理中系中立的。判决书适用法律正确。我中心要求法院驳回兰士君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兰士君称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兰士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兰士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民治律师:
驳回兰士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肖菲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汉 丽 雯 书  记 员 姜 梦

2015-02-27 14:53: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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