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4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兆锁,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瑞江,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代兆锁因与被申请人芦瑞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8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代兆锁申请再审称:芦瑞江在事故发生后一直逃避医疗责任并拒绝赔偿,其已经造成我误工达一年之久。判决对误工时间的认定是错误的。我的工资证明法院没有认定也是错误的。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代兆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代兆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
深圳民治律师:
驳回代兆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肖菲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汉 丽 雯 书 记 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