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会放弃中标资格
一、案例简介
某县于8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侯选人的推荐名单顺序表,其中标顺序依次为:第一中标人为A公司,投标价378万元;第二中标人为B公司,投标价为397万元;第三中标人为C公司,投标价为404万元等等,同时还推荐由A公司中标,对此,采购人于8月20日根据评标报告及其中标商推荐表确定了中标商为A公司,并于8月22日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同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前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还一并向其他几个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通报了招标结果,可谁知,在8月28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出报告,申称其因投标“不慎”,无利可图,如继续履行该投标事项,将会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情愿被没收30000元投标保证金而放弃其中标资格,对此,采购人只得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收了A公司3万元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B公司以397万元的成交价中标。
二、案例调查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称其继续履约将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放弃中标资格,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也很合理的现象,也发觉不出其中有什么违规行为,但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就有一种明显的异常感觉,因为由于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采购人的采购价从378万元上升到了397万元,多付出了19万元,况且,评标专家也认为,A公司378万元的投标价是一个合理的投标价,也并不是最低价,该投标价对A公司来说,应当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了30000元保证金而放弃其中标资格,说明其肯定“另有所图”,但A公司能“图”什么呢,为何要将其中标资格让给B公司呢,于是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将这一不正常的“放弃中标资格”行为报告给了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并请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明该行为的事实真相,对此,该县的财政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首先对A公司进行了明查暗访,结果发现,A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实不太理想,其放弃中标资格也有可能,但这不能成为其违法的理由,于是核查组工作人们又将目光的焦点转移到了B公司,经过了一个星期的明查暗访,终于发现了这起“放弃中标”现象中舞弊阴谋,原来,B公司给了A公司10万元现钞,作为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的代价,这样,双方各有所图:B公司付出了10万元的代价,其原来的投标价为397万元,现在就相当于以387万元中标,而A公司,也未“白跑”,扣除了被没收的30000元保证金外,仍可“白得”7万元现金,这就是这起“弃权”行为的事实真相。日前,有关部门已对A、B公司的通谋作弊行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但,案情留给人们的教训太深刻了。
三、案例分析
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虑,结合多种因素,经综合决策后才作出的,一般来说,投标人是不会放弃其中标机会,而如果投标人一反常态,再“否定”其报价,特别是放弃其中标资格,那就肯定会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上述虽是一个个别的案例,但其反映了绝大多数“弃权”商所共同耍弄的舞弊行为,可以说是他们惯用的“弃权”花招伎俩,大家必须要予以提防,并注意识破各种“放弃中标资格”现象背后所隐含的各种不法行为。
1、第一和第二中标人见利忘形、忘法,相互通谋作弊,共同坑害采购人,是发生放弃中标资格现象的一大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在评标结果出来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报价相差较大时,往往就会导致这两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多的不法之财,其手段就是我们在上面所发现的那样,第二中标人向第一中标人支付回扣或好处费,以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第二中标人就可以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双方各都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工作中出现得较多的“放弃”中标资格的不法现象。
2、有少数投标人在“抢”得中标资格后,才深感自己的利润空间太小,面对严格的合同条款,只得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政府采购业务对任何供应商或投标人来说都是垂涎欲滴的,从而导致少数投标人为了“抢”得中标资格,就作出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优惠成交价,承诺出各种周到完善的服务措施等等,而真正履行起来,他们却既感到无法兑现其承诺措施,又感到无利可图,甚至于还能亏本,因而,当他们中标后,面对要签订严肃苛刻的合同条款,才“醒悟”过来,后悔自己投标时欠缺周密和长远的考虑,因而只有选择放弃其中标资格才能算是最佳的决策,才能挽回其不必要的更大的经济损失,这种麻木不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3、少数投标商在中标后不久,发现自己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冲突和交叉的现象,无法调剂或组织到足够的生产和技术能力去履行该合同,因而也只得放弃其中标资格。在实际工作中,投标人一般都是一边在履行着一个或几个合同的同时,一边又积极寻找下一个业务合同,以保持其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不至于出现“闲置浪费”的情况,这就容易产生一些弊端,如,几笔中标业务的履行期间发生了冲突或交叉,虽然有时是以理想的价格中了的新标,但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却又难以抽出正在施工中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如果冒然签下了合同,在将来无法履行好合同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他们也只好选择放弃中标资格。
四、防范措施
其实,放弃中标资格的因素可能会较多,但无论其中是否会有违法乱纪行为,都会严重地干扰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对此,我们必须要注意防范,并加以遏制。
1、要严厉打击各种放弃中标资格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不偿失。对一般性质的因事前考虑不周,而中标后才清醒过来的中标人来说,对其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决不能姑息迁就;而对涉嫌违法乱纪、通谋作弊等行为而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则更加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轻意放弃中标资格行为的发生。
2、在招标通知书中,要加入善意提醒投标人要慎重作出投标决策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投标人在投标时,考虑得较多的是如何能够中标,而很少考虑是否来不及组织技术和设备力量去履行合同,也有少数投标人采用了低价“抢”标下策等等,总结又都选择了“弃权”方案,这充分显示了一些投标人的投标决策浅缺科学合理性,因此,在发出的招标通知书中,必须要加入一些提醒投标人要慎重决策等方面的条款,以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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