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改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王改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改红,女,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中国移动设计院职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男,汉族,1961年6月30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工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严松彪,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王改红、陈德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改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依据的鉴定结论依据严重不足。1.羊穿报告是否能作为鉴定材料,一、二审法院没有考虑,而且坚持采纳鉴定结论进行判决,未能解惑释疑,且有失公正性。2.鉴定人虽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均没有全面、客观的分析妇产医院的医疗行为,回答质询时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使妇产医院的过错无法查清,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应支持我方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二)一、二审法院认定妇产医院的责任程度比例过低。(三)我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王改红、陈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妇产医院提交意见称:王改红、陈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妇产医院在针对陈雨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与陈雨濛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考虑为B级。妇产医院应按照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妇产医院应当按照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此所确定的各项赔偿费用,并无不当。王改红、陈德虽不同意该鉴定意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改红、陈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民治律师:
驳回王改红、陈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代理审判员 韩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惠莎
书 记 员 高思维

2015-02-27 14:53: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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