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香兰,女,汉族,1962年1月2日出生,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住所地: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里屯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天宝,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孟香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香兰申请再审称:我认为本案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颠倒黑白,不能反映客观情况。孟香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京正(2013)临医鉴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警医院对孟香兰采取的诊疗行为是合理的,在诊疗过程中虽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医疗缺陷,但该医疗缺陷与孟香兰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武警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孟香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孟香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香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代理审判员 韩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惠莎
书 记 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