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吴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申字第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连英,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回族,北京文教器材厂退休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梅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连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连英申请再审称: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前后两次诉讼不属于同一案件。我这次要求查清涉案房屋四至,之后才是足额交房。我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屋规划图纸,以查明房屋四至,但法院未予调查。被申请人在2005年的诉讼中出示伪证,应予以纠正。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连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吴连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连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肖菲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汉 丽 雯 书  记 员 姜 梦

2015-02-27 14:49: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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