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受一位台湾教师(男,诉讼地位:被告)的委托办理了一件离婚诉讼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尽力维护了台湾当事人合法的经济利益。
原告(女)在起诉书中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没有提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由于被告不了解大陆的法律法规,认为大陆法院不会保护台湾公民的合法经济利益,表示愿意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由原告承担50%,不抱希望。原告承担。
经了解,被告与原告办理结婚手续后,为了满足原告的经济要求,曾经四次向台湾的几家银行借款48万多美元,分七次汇款给原告作为生活费用。
作为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论他是大陆公民还是台湾公民。笔者按照我国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详尽他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即各承担一半。经过我们的努力,依法提交了经过台湾海基会、广西公证员协会认证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蒋 X与被告黄XX离婚;二、原告蒋 X与被告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告蒋 X与被告黄XX各承担50%。法院判决后,原告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字第1013号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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