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因交付房屋而引起的房产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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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高卫平打算想要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作结婚使用,因此,在2013年4月11日,高卫平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该预售合同中主要约定了开发商于2014年8月11日前向高卫平交付商品房,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48万元。
2014年8月8日,高卫平收到了开发商的书面通知,开发商告知高卫平可以前来办理所购商品房的交接手续。第二天上午,高卫平如约来到了开发商处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候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卧室据然位于楼上邻居家的卫生间下面,气愤之下,高卫平当即就向开发商表示不愿意收房。
随后开发商与高卫平就该事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是高卫平就是不愿意收房。之后,开发商告知高卫平,高卫平所购这套商品房,不会再出售给高卫平,并向高卫平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但是高卫平却不同意开发商提出的条件,认为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自己是不可能退房的。最后,开发商将高卫平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高卫平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由于购房之前高卫平和我打过电话咨询,因此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他找到我希望可以帮助他进行诉讼,因此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

房产专业律师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高卫平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结合本案,高卫平作为购买方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同时开发商作为出售方也实际收到了高卫平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其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在双方当事人是因为房屋设计结构等方面存有争议,应当另行解决。合同解除有两种,一为约定解除,二为法定解除。
首先,本案中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高卫平不收房,开发商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规定购买方不收房,出售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在高卫平不愿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开发商以高卫平不收房为由,而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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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5: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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