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易佣金纠纷案件

购房交易佣金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姓名已经改为化名。


案情介绍: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我之前的一个客户,2013年初,孙红梅在A中介公司推荐下看了朝阳区康德苑某房屋。看房后,孙红梅对朝阳区康德苑某房屋比较满意,有意向购买该套房屋,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孙红梅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一份。
约定:经中介居间介绍,孙红梅以人民币580万元的价格购买朝阳区康德苑某房屋,在孙红梅与上家施磊就朝阳区康德苑某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孙红梅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38000元。同时,中介公司还让孙红梅签了一份房屋居间协议,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同日,孙红梅还向中介交了人民币3万元的购房意向金之后,孙红梅与施先生因相关税费支付等问题经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孙红梅没有购买该房屋。
后来,中介公司却将孙红梅告上了法庭,要求孙红梅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认为居间合同已对孙红梅和施先生之间的房屋出售事宜进行了约定,并明确了买卖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买卖合同,故居间行为已完成,中介公司尽到了居间义务,所以要求孙红梅向其支付佣金。

房地产专业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根据中介公司与孙红梅签署的《佣金确认书》,中介公司向孙红梅收取佣金的条件和时间是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而买卖双方因对房屋的相关税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是因买卖双方最终没有签署买卖合同,双方所约定的支付佣金条件未能成就,故中介公司要求孙红梅支付佣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dD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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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6: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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