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驾驶妻子许女士的轿车时意外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事故后,驾驶员周先生离开现场,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车主许女士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承担保险责任的要求,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为此,许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金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驾驶员周先生驾驶妻子许女士的奥迪A3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不慎,与公路中间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隔离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他通过路人的帮助,打电话给妻子许女士,并搭坐路人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前往医院对受伤的右手进行治疗。
经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驾驶员周先生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护栏物损5050元、评估费320元,车辆施救费2610元,该款项均由车主许女士支付。由于许女士曾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她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让许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由竟然是周先生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为此,许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金山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298,880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报警就驶离现场,属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同时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查明具体的事故情况,故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该情形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对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已经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中,有关公司对奥迪A3轿车车损情况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价值为236,845.39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周先生离开现场是基于救助自身的需要,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时,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离开现场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许女士,被保险人许女士及时报警和报险,未造成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后果,并未影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以及被告的利益,其行为不构成逃逸,被告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许女士理赔款人民币24.4余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车主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但是,它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以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为客观方面,行为人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除外。
本案中,判定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在于司机逃离现场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本案是单方事故,法官综合考虑到驾驶员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是基于救助自身的需要,离开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委托被保险人及时报警和报险,履行了向保险人的出险通知义务,并且未造成事故性质的无法确定和保险责任无法认定的后果,充分论述了驾驶员离开行为不构成逃逸的理由。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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