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我的,迟早得吐出来!本案中笔者早期参与纠纷处理,提前给当事人出谋划策,最终得到理想的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2009年4月2日,周生委托谢某与东莞市某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灯饰公司”)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谢某租赁使用被告名下工业厂房,租金为11500元/月,租赁期限为:2009年5月10日起到2014年5月9日止,押金为23000元。合同签订后,周生交纳了租金及押金,2011年8月29日,上述当事人又补充签订一份挂靠协议,确定前述租赁合同中实际使用人为周生。2013年1月4日,周生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灯饰公司要求其交10万押金方可搬厂,周生便交纳10万元押金。
背景:本案中,周生的员工因操作不当,造成员工死亡一名,该事故经安监部门处理,对挂靠各方各罚款10万元。而周生因租赁厂房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故与出租方达成协议,挂靠其名下公司经营。因本次安全事故发生,周生决定搬厂,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各方均同意提交终止合同,但因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各被安监部门罚款10万元,故出租方非要周生押金10万元作为罚款押金方同意开门放人,否则不予放人。本案中,笔者代理周生。
笔者与周生沟通:要么报警,要么先交钱,后通过官司再追回。前者报警,可能公安未必处理这种民事纠纷,搬厂工程量大,处理纠纷时间长,可能造成停工损失。后者,诉讼有一定风险,索要款项时间长,诉讼结果不确定,执行风险不确定。周生考虑:报警误时,还是先交款,后官司追回。
笔者建议:既然交钱,定要收据,收据要求:只写收到押金10万元,除此之外不要额外增加其他任何约定、字眼。
理由:因交款方没有与收款方作任何约定,那么收款方必须举证自己收款有合法的依据与事实。而本案中,灯饰公司收款10万元的目的是作为其交纳罚款的本金,该动机是将自己违法成本转稼他人,违反了法治要求“谁违法,谁承担负责”。故收款行为必然无效,最终将返还给周生。
本案经过人民法院一、二审处理,均支持周生诉讼请求,无理由收款,即吃了迟早要吐出来!
小结:遇事前找律师,比事情发生后找效果强了不只一点,预防到位,赢在起跑线!
附本案二审判决书案号。
(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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