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近期结案。本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王某某、程某某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用xx万元及其利息,并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万元。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和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调取到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有利的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庭审中,二被告均辩称,该建筑设备系由原告自己使用,理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租赁费用,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由二被告签字的《建筑定尺钢管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协议书》等证据,上述证据证明了建筑设备实际是由二被告使用,二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租赁费用。代理人认为上述书证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约定中的内容。同时,被告二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若不能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万元,因此,代理人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一并判决并支持。
庭审结束后,法庭经过合议,于近日下达了判决。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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