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断裂致候诊儿童坠落受伤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4年3月,原告小华(不满六周岁)的母亲阿音带小华到被告某医院门诊楼二楼看病。当天排队看病的人数众多,在候诊区排队期间,小华一人跑向楼道另一侧的取号台,并跑向楼梯出入口的护栏处,踩在护栏最下面一栏上,该列护栏断裂,小华随着整块护栏一起坠落。
小华坠落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医院方全部垫付。后经司法鉴定,小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小华的家长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医院如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经营人,应该对进入活动场所内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医院应该保证其公共建筑、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靠,足以避免他人受到人身损害。本案中的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事发护栏进行了充分的保养、维护,且不满6周岁的儿童在护栏上与整块护栏一同坠落的情况也足以证明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来医院纠正的患者人数众多且多有未成年人,医院作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比如黏贴安全警示标语等措施。
本案中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认为,本案过错在于原告,被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坠楼出不锈钢断裂是施工质量引起的,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原告诉求的损失计算存在不合理之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案小华事发时不满六周岁,看病时医院人员众多,其监护人未能随身看护,最终导致其随护栏一起坠落,实属监护不周,应适当减轻医院的民事责任。综合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及时开展救治、通报民警以及小华监护人的监护情形等因素,酌定医院承担89%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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