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赵某驾驶轿车和李某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交警作出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中,李某除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5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外,还要求赔偿出租车修理期间停运的租金、营业收入等损失费3000元。双方对于其他的损失没有异议,但对于停运损失费争议较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双方诉至法院,赵某汽车的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了诉讼。 赵某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基本险不计免赔。 对于李某诉求的车辆停运损失的主张,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车辆停运损失费属于间接损失,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肖海涛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一《批复》,开出租车的李某可以直接向肇事者赵某请求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是有书面依据的。 赵某和其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参见中保协条款(〔2006〕1号)。”依据该条款,交强险是不负责赔偿李某的车辆停运损失的。再有,赵某和其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商业三者险”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参见中保协条款(〔2007〕1号)”。依据此条款,商业三者险也是不负责赔偿李某的车辆停运损失的。不仅赵某的汽车保险公司,实际上,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包括交强险的条款在内,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的间接损失都是免责的。 虽然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李某此项间接损失,但是李某可要求肇事者赵某赔偿,这一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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