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X日XX时XX分,李某某驾驶皖L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奉柘路南海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其电瓶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X月X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2013年×月×日张某将李某与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具体金额如下:医疗费3564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743.75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停车费、装运费230元;车辆维修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
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争议焦点】
按照赵某户口本上的户籍性质,张某虽系外地农村户口,上海市2013年度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34802元。张某现在还是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否可以争取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
【代理意见】
一般农转非需满足两个必不可缺的条件,一、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二、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本案中赵某虽系外地农村户口,也没有收入来源,但是其父母双方在事故前一年在上海城镇居住并在上海城镇有稳定的收入。肖海涛律师就从这两方面出发,竭力寻找对张某有利的证据,肖海涛律师指导张某向法院提供张某的学籍证明、张某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证明、张某父母事故前一年在上海城镇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工作证明、工资银行卡记录、劳动合同、税单等一系列证据来帮张某争取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尚是学生,但张某父母的工作和居住皆满足城镇赔付的条件,按照规定应按照城镇获得赔偿。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城镇标准来支付张某的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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