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乾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起的债务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的妻子李某承担清偿责任。
王某与李某系配偶关系。2014年11月18日王某在河北工地猝死,王某生前在某铁矿上班,期间与居住在该矿附近的贾某相识,关系较好。2012年11月13日,王某为其侄子在贾某处借款23万元,2014年2月15 日,王某又在贾某处借款17万元,并向贾某出具借款35万元的借条一张。王某死亡后,贾某多次要求王某的配偶李某偿还其丈夫生前在贾某处的借款,而王某的配偶李某拒不偿还。贾某在索要无过的情况下,一气之下将李某起诉到南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丈夫生前在贾某处借钱系王某的个人行为,李某不知情,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请求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贾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恩乾律师则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故此,李某应当对其死亡的丈夫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就其丈夫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债务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其理由不受法律保护。故此,李某有对贾某负直接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律师说,这就是夫妻债务“人死债不难”。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案件中,李某的配偶书立借条在贾某处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的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该债务发生在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配偶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生前个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在王某死亡后,王某的配偶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贾某要求王某的配偶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贾某偿还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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